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毕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大连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手册)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毕业
1、研究生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合格及以上),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原则上研究生学院每年7月和1月集中两次制作并颁发毕业证书。各学院研究生答辩秘书应在6月中旬和11月中旬将各学院学位审议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毕业生名单填入“毕业答辩审查表”报送研究生学院培养部(同时报送电子版)作为制作毕业证书的依据。
3、研究生学院毕业办应将毕业研究生的学生的身份证号、2寸免冠照1张等同时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对未参加电子摄像的学生,应及时提醒,尽快补照,使学生在毕业离校前领到毕业证书。
4、对已通过答辩,符合毕业条件,但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研究生可由研究生学院培养部开具毕业证明,供求职就业等使用。
5、对于已颁发毕业证书的研究生,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其不符合毕业条件,其毕业证书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二、研究生就业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办发【2000】1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办法公布如下。 (一)、 就业工作方针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毕业研究生应积极、慎重签定就业协议,协议各方应履行协议,信守诺言,原则上不得违约。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对毕业生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积极工作,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对不符合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就业,不得列入就业方案上报,不予办理就业手续。 (二)、 就业工作原则 1、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择业,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2、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3、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4、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5、学校研究生学院成立研究生毕业分配办公室(以下简称:毕分办)对毕业生就业实行宏观控制,对签订就业协议进行监督、管理并维护学校的声誉。 (三)、 就业工作政策 1、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统一格式的推荐信、研究生学院培养部出具的各科学习成绩总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协议书)。推荐表和协议书均由辽宁省教育厅印制,经研究生学院毕业分配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发给毕业生,每人一份,遗失不补,协议书编号与本人的编号不一致的协议书、复印件和代用件无效。协议完成后通过研究生学院毕业分配办公室网页“签约登录”栏目在网上进行登录,将所签协议的有关信息录入。录入完毕后协议书交研究生学院毕业分配办公室,列入就业方案。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2、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的,双方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它事项须以书面形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3、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不再发放协议书。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博士研究生,须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向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4、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博士研究生事宜在协议书中注明,并取得用人单位理解。考取博士研究生后,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取得谅解。未注明而又考取博士研究生或虽然注明考取后未告知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按违约办理;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与用人单位约定不报考博士研究生,但事后报考而被录取者,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免于追究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不同意而又坚持攻读博士学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凡录取博士生应办违约手续而未办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寄送原签约单位。 5、为维护学校声誉,学校对违约行为严格控制。就业协议书生效后三方应严格履行。因特殊原因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另两方同意,并按照协议书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办理违约手续。就业方案上报教育部后提出违约的,手续须于8月中旬后办理。 6、毕业生拿到学校发放的报到证后,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到工作的,应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未通知用人单位或单位不同意延期就业而擅自延期,造成单位退回的,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 ( 四)、就业工作程序 1、学校研究生毕分办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收集用人信息并将所收集的需求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 2、学校研究生毕分办在适当时间邀请用人单位来校,举办各种类型的就业招聘活动。并积极开展就业咨询活动和就业指导工作。 3、签订就业协议书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学校研究生毕分办审查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加盖校级公章,纳入建议性就业方案。不符合手续的,要求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4)协议书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和学校签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毕业生应及时将发生效力的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取挂号方式,送交应以亲自面交方式。不邮寄不送交,并依此为理由要求重新择业的,按违约处理,并按规定办理违约手续。 4、毕业生应持学校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报到证》(简称∶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 5、毕业离校后因特殊情况不去单位报到并要求重新择业的,春季毕业研究生应在5 月 10 日至 5 月 20 日;暑期毕业生应在8月20日至8月底期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手续。 (五)、 就业工作时间安排∶ 1、12月—4月,公布就业信息,举办就业招聘会,组织各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2、12月-4月签定就业协议。 3、2月25日前学校上报春季毕业生就业方案 ,毕业研究生上交就业协议2月20日截止。 4、3月20日前后春季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5、6月20日学校上报暑期毕业生就业方案 ,毕业研究生上交就业协议6月15日截止。 6、7月初秋季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六)、其他事项:
1、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研究生学院统一转寄。
2、毕业生就业工作于2008年9月底全部结束。逾期如无特殊原因,学校不再办理就业事宜。 3、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结业派遣。如无用人单位接受,其人事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4、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年毕业需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在5月10日前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可延长一年,并列入下一年度就业计划。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须向研究生学院申请,获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就业计划。提前毕业在一年之内的研究生,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申请交到其所在院、系学办,由所在院、系报研究生学院,得到批准后方可列入2008年度就业计划。5、毕业研究生在毕业前应进行体检。(时间安排:春季毕业12月中旬,秋季毕业6月初)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不予办理就业手续。经休息治疗后病愈的可以随下一年毕业生就业;逾期仍未病愈的,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学校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将毕业生退回学校。
6、毕业生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学校不再受理其就业手续:(1)不顾国家政策,坚持个人无理要求,开具报到证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去工作单位报到或未及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的;(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7、毕业生报到后,因本人原因提出辞职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辞职规定处理,档案不得退回学校。
8、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其档案、户口原则上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市人才交流中心。
9、毕业后到上海、北京、深圳就业的研究生请在签署就业协议书的同时,到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开具接受函(或接受通知),凭此来办理户口的迁入手续,将函件和协议书(第三联)一同交给研究生学院毕分办。如无接受函(或接受通知),报到证无法办理。 10、 考取公务员的,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不签订就业协议,但是必须将公务员录用通知交给研究生学院毕分办。 11、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研究生,必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申请中需注明本人户口、档案去向。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与用人单位签过就业协议后又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需征得协议各方同意后按违约办理有关手续。截止毕业离校,还未获准出境者,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12、作为选调生侯选人的毕业生,在未确定录用之前,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但须向用人单位说明选调生侯选人的身份并在协议书显著位置上注明,若被确定为选调生,原所签协议自行解除。凡被确定为选调生的毕业生必须履行选调生协议。 11、派遣回原籍手续办理 毕业研究生本人填写派回原籍申请表,注明姓名、学号、专业、拟派人事局的名称(例如,南京市江宁区人事局),然后将申请交给研究生学院毕分办。 13、 推荐表、协议书要配套使用。经学校审查签章后的推荐表,毕业生在联系工作时可用其复印件与用人单位联系。但在落实就业单位时,须凭推荐表、协议书原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如因考取博士生或被批准做博士后、自费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必须将学校发给的协议书交回研究生毕分办。推荐表、协议书不得转让,一经查出,按违约处理。
推荐表、协议书的补发程序:
(1)、推荐表, 毕业生如不慎将推荐表遗失,要求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陈述丢失经过,由主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交研究生学院毕分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2)、协议书,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协议书,如遗失,必须到指定的省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陈述丢失经过,经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交研究生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3)、补发手续,因推荐表、协议书本身质量问题需更换者,不属于补发范围,可随时到研究生毕分办更换;因推荐表遗失需补发者,将辅导员同意后的本人申请于每周星期二下午交研究生毕分办,经研究后在周五下午集中办理,因协议书遗失需补发者,将院、系签章同意后的本人申请并附相关报刊于单周星期二下午交研究生处,经研究后在双周星期五下午集中办理。推荐表、协议书只能补发一次。
14、违约、改派手续办理 (1)、毕业生未领取原单位的报到证:毕业生要取得原单位解除协议的证明,同时要填写毕业研究生违约申请表,将原单位解除协议的证明、毕业研究生违约申请表这两种材料交给研究生学院毕分办审核处理。 (2)、毕业生已领取原单位的报到证: 毕业生将原单位解除协议的证明、毕业研究生违约申请表、原单位报到证这三种材料交给研究生学院毕分办。 (3)、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研究生与原单位解除协议后改派手续办理:必须有原单位开具的解除人事关系的正式函件或证明,同时本人要书写领取就业协议书、推荐表的申请,两份材料同时交给研究生学院毕分办。 15、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严肃性,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改派,如果符合国家改派规定,需按如下程序办理:
(1)、办理改派手续必须携带的材料:
a. 原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关系的退函;
b. 原就业报到证(共两联,本人领到的粉联和档案中的白联)(如还未落户需要改迁户口的,需交回原户口迁移证);
c.新单位的接收函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d.本人到学校研究生毕分办填写《改派登记表》;
以上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办理。
(2)、办理改派手续的程序:
a、毕业研究生将上述材料备齐后毕分办,经审核后,报辽宁省教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b、如办理改派时还未在原单位办理落户手续的,需持原户口迁移证到研究生毕分办开据户口改迁证明,通过学校保卫处到马栏派出所更改户口迁移证(户籍卡)。如已经在原单位办理落户手续的,则由毕业研究生本人负责到原落户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根据规定,毕业研究生只可改派一次;且毕业时间超过一年,学校无法办理改派手续;如需变动工作,请直接与单位人事部门联系,按在职人员流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三、关于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
应届毕业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办理离校手续的内容 1.毕业研究生到研究生学院院办公室领取《研究生毕业离校通知单》,按《研究生毕业离校通知单》要求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上述各项工作完成后,将《研究生毕业离校通知单》交回研究生学院。 2.毕业研究生将按教育部规定拍摄的、当年统一上网注册用于毕业证书的照片交给研究生学院办公室,其中博士生每人交二寸照片2张,用于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硕士生每人交二寸照片1张和一寸照片1张,用于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另外交一寸照片1张用于学习档案馆存档和一寸照片2张用于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存档。 3.由辅导员安排组织研究生填写《大连交通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并加盖校印后归入毕业研究生个人档案。 4.参加校医院组织的体检,毕业研究生将体检单交回学院培养科归入毕业研究生个人档案。 5.研究生证和校徽可由毕业生自行保存,但研究生证必须由研究生学院办公室加盖“作废”章。 6.在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毕业典礼及学位授予仪式后,毕业研究生凭《研究生毕业离校通知单》到研究生学院办公室领取《就业报到证》、户口、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7、学院通知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15天之内,毕业研究生必须离开学校,学院不再提供研究生住宿宿舍。春季毕业研究生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离校,需本人提出详细情况说明的申请,毕业办同意,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另行安排住宿。
8、离校研究生必须清理好研究生宿舍,不要的个人物品一律清扫干净,待研究生学院检查合格后可办理离校手续。
9、春季毕业研究生离校后,原宿舍人员少于2人,学院重新调整研究生宿舍,研究生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二)、注意事项 1.研究生本人在填写相关表格时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要严格检查研究生离校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合格后方可发放《就业报到证》、户口、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邮寄档案。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具体解释,即日起实施。
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院
2007年12月20日 |